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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水罚字〔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区水务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水罚字〔2023〕22号

  名称: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6A45

  法定代表人:岳伟杰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0月07日对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7月11日和12日,你单位在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破坏部分市政污水井、渣土覆盖占压市政污水井、未经同意擅自迁改污水管网。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水事违法线索交办通知、广州排水公司北区运营分公司关于新白云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建设对排水设施擅自迁改、破坏、占压的勘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你单位属于较轻、一般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圆整(¥7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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