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水罚字〔2023〕23号
名称:广州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3AAXY
法定代表人:戴鹏宇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同康路323号华盈国际201单元(自主申报)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0月07日对广州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白云区地铁13号线二期槎头站场站综合体项目于2023年6月14日存在污水直排广海路明渠、施工泥浆水未按要求处理直排广海路明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广州市(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通过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