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专栏 >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水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区水务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水罚字〔2024〕1号

  姓名:袁*树

  居民身份证:4****************X

  住址:广***********************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02月27日对你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05月2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路污水治理工程未履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该工程工地发生坍塌事故。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区政府对白云江高凤翔路污水治理工程“5·27”一般坍塌事故结案批复的通知》(〔2024〕0021),我局依法对你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2月26日下午,你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如基坑未做支护、未排查安全隐患)的事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03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26,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圆整(¥72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印章)  

  2024年04月12日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