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名废矿物油回收点(经营者:王显云)
身份证号码:3412**********4114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黄榜岭西二路112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查封决定书》(穗环(云)查(扣)〔2024〕2号),对当事人1台油罐运输车(车厢上喷有白色的粤S87578字样,无车辆号牌)、2个塑料罐予以查封,存放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黄榜岭西二路112号,查封期限三十日,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因查封、扣押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决定解除上述查封。
解除查封的设施、设备、物品详见已交由当事人保存的《查封物品清单》。
请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前凭本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到查封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自行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3号楼
联系电话:020-86179673
邮政编码: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