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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1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4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5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行业的企业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8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9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0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1

重大变更的检查

重大变更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5%以上

每年一次

直销企业总公司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2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5%以上

每年一次

直销企业总公司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3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以上

每年一次

直销企业总公司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5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6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7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8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19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0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3%以上

每年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1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2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2%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3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4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5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0%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6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5%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7

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盘广告发布情况检查

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盘广告发布情况检查

《广告法》第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六、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5%

每年至少一次

在售楼盘房地产开发商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8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9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0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1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2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3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网站或网店真实信息的检查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网站或网店真实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各类网络经营主体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4

按照规定在网站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检查

按照规定在网站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3%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各类网络经营主体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35

企业产品标准合规性检查

对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6%以上

一个季度一次

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书式检查

3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

持续保持获证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5%

每年至少一次

检验检测机构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实地核查

37

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10%

每年至少一次

社区以上医院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实地核查

38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生产加工企业的现场检查

检查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运行,生产设施、检测设备配置,产品检验情况(检验管理、出厂检验等),技术标准执行,关键生产岗位人员技能、质量控制,以及包装标识等情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0%

一年一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获证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实地核查

39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12.29修订)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条;

3%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40

食品经营环节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经营单位是否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12.29修订)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41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2%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42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

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5%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43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规范性及安全性

医疗器械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5%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内的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并根据实际调整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44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开展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12.29修订)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粤府【200493号)。

5%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保健食品重点企业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45

化妆品质量安全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开展生产经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粤府【200493号)

5%以上

每年至少一次

辖区化妆品重点企业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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