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二级及以上医院
一般检查事项
5%
每年一次
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1.《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5.《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10.《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2
医疗卫生
医疗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六)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3
职业卫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