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5.《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9.《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0.《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