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白云区第一、二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告知函
一、工作背景
传统风貌建筑是广州市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和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2019-2020年,经白云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了第一、二批共88处传统风貌建筑。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对已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参照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确定的做法,在核查清楚房屋权属后,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
二、保护责任人确定规则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参照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确定的做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确定原则为: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三、保护责任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参照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执行,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