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嘉微民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P7T3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鹤龙五路28号自编C3房
法定代表人:向志奎
成立日期:2018年08月06日
营业期限:2018年08月0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3年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举报,称广州嘉微民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任免职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股东会决议》、《广州嘉微民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21年9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变更登记。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2〕文痕鉴字第31号)证实,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拟担任法定代表人处和《任免职证明书》中全体股东(董事)签名处的“向*奎”签名字迹均不是向*奎本人书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用于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任免职证明书》是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查询的档案资料,证明当事人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市民向*奎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
证据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记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2〕文痕鉴字第31号),证明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向*奎”签名字迹和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的《任免职证明书》上“向*奎”签名字迹均不是向*奎本人书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2018年9月18日核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