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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章商标侵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马*章涉嫌商标侵权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2〕446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马*章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路48号

  经查明:2018年12月起,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路48号从事销售运动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6日对该处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当事人用于销售的带有“NIKE图形”字样的运动板鞋63双,带有“NIKE图形”字样的运动高帮鞋35双,带有“NIKE图形”字样的运动休闲鞋43双。

  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NIKE图形”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4581865,注册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核定使用商品:“……鞋……”,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权利人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图形”商标的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2年4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穗云价认函〔2022〕30号)》,涉案侵权产品价格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2. 询问笔录;

  3. 《铺位租赁合同》;

  4. 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等。

  5.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穗云价认函〔2022〕30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期30天),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况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销售带有“NIKE图形”商标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NIKE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板鞋63双,侵犯“NIKE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高帮鞋35双,侵犯“NIKE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休闲鞋43双;

  三、罚款人民币7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三大队(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2号六楼)

  联系人:邢博雅、梁永泉        电话:3659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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