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20〕8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空港大道
(白云五线—机场)项目国有土地及非住宅房屋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因国家、省、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和镇地段国有土地及非住宅房屋,用以建设空港大道(白云五线-机场)工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504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1366号、1390号、1392号、1401、1403、1405号、1407号、1409号、1411-1420、1422、1424、1426、1428、1430、1444号、1446号、1448号、1450号、1452号、1454号、1455-1459号、1461号、1463号、1465号、1467号、1469号、1471号、1473号、1475号、1477号、1479号、1481号、1483号、1485号、1487号、白云区中医院(人和镇鹤龙七路2号)内中药房、配电房、穗和农贸文化市场(穗和西五街1号)等房屋。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统筹协调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将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一)人和镇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16号。
联系人:曹维祯、杨永旋。
联系电话:86212449。
(二)太和镇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北街一号。
联系人:谢卫铣、谢广新。
联系电话:32588062。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504号)
2.空港大道(白云五线-机场)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空港大道(白云五线-机场)项目国有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段的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包括空港大道(白云五线-机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504号)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包括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公路1366号、1390号、1392号、1401、1403、1405号、1407号、1409号、1411-1420、1422、1424、1426、1428、1430、1444号、1446号、1448号、1450号、1452号、1454号、1455-1459号、1461号、1463号、1465号、1467号、1469号、1471号、1473号 1475号、1477号、1479号、1481号、1483号、1485号、1487号、白云区中医院(人和镇鹤龙七路2号)内中药房、配电房,穗和农贸文化市场(穗和西五街1号)等房屋。(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地块规划用途。
空港大道(白云五线-机场)工程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征收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由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统筹协调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和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代征道路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有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摇珠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公开摇珠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补偿方式
征收人按照经确定的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评估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支付。
六、奖励与其他补偿
(一)搬迁时限奖励 。
自征收决定正式公布之日起12个月为签约搬迁期限。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未在搬迁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二)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含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额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四)临时安置费。
参考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七、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委托评估公司按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值补偿。
(二)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有产权房屋补偿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四)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必须使用的设施(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确认)补偿。
1.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全新予以补偿或恢复。
注: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3.未包含在上述补偿的其他补偿项目以评估结果为准。
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无房屋的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属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补偿。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2之附件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