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名玻璃瓶清洗厂(经营者:梁XX)
身份证号码:4522**********0517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一横路32号三楼
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时,该厂已停止生产,正常生产过程中有生产废水产生,未经处理排入园区内市政污水管网。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其废水外排的市政污水井采样监测,当日监测报告(云监2021第315号)显示氟化物为1.0×10³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的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限值(20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清洗池予以查封。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下田工业区一横路32号三楼 。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3号楼
联系人:雷明喜、张淑青
联系电话:020-86466575
邮政编码:51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