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玻璃蒙砂作坊(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兵房街8号A栋102房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从事玻璃蒙砂作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管道排入作坊厕所化粪池,最后流入市政污水管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生产线及模具板等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该作坊内。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
联系人:余利萍、李雄仪
联系电话:86179619
邮政编码:51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