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白云区公共卫生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白云区公共卫生医院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209-440111-17-01-873009)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村石聚公路与广清高速旁预留空地内,主要新建1栋地上17层建筑(部分6层)、地下2层的门急诊医技住院综合楼,一栋2层发热门诊及高压氧仓、液氧站、污水处理站和垃圾站房等,总用地面积871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4472.85平方米,总投资138452.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30万元。项目拟建成集预保健、临床救治、应急处置、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公共卫生综合医院,拟设住院床位600张,门诊日接诊人数约为2400人,发热门诊接诊人数约为100人。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综合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
(二)检验废气集中收集至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设施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污水处理设施密闭加盖,产生臭气集中收集至“UV光解除臭+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项目内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5)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要求的,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5〕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云区公共卫生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