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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环管影〔2020〕21号关于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4-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广东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

  你单位报送的《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据《报告表》所述,原场地建设已取得《关于批准广东省少教所康复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穗环管影〔2006〕51号)、《关于对广东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更名及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云府环保建字〔2010〕016号)。

  本次改扩建内容:将劳动生产楼一楼康复中心改建为禁毒展览馆;新增1栋6层的宿舍楼、1栋3层的医务楼,医务楼设有门诊科室、住院区(共设置21张床位)、手术室等。项目改建部分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817m2,扩建部分占地面积1729.2m2,建筑面积6856m2,总投资26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5万元。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本批复不包括核技术应用及辐射设施、设备的相关环境影响内容。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医疗废水、洗衣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格栅+调节+A2O+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医疗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废水处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进水和出水水表。

  (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医疗废物、检验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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