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据《报告表》所述,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77号,原有厂区建设已取得《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1112018000814)。本次扩建内容:在原有项目5楼增加2条冻干粉生产线;新增原有项目所在建筑1楼作为仓库、二楼作为为办公区;配套增加人员、污染防治设施等。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新增建筑面积2700m2。
扩建完成后,项目主要建筑:1栋5层厂房(3-5层为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甘油、丁二醇、芦荟提取物、磷酸氢二钠、寡肽-1等为原料,经混合搅拌、乳化、高压灭菌、分装、冻干、灌装等工序生产面膜、精华液和冻干粉。主要设备:膜包机6台,搅拌锅5台,乳化锅4台,KSZ系列隧道杀菌干燥机2台、真空冷冻干燥机2台、高压消毒锅2台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污水处设施(采用“混凝沉淀+气浮池+MBR膜生物反应器”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废水处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和进水、出水水表。
(二)搅拌、乳化车间密闭。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二级扩建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