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枫兴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枫兴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据《报告表》所述,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一路162号枫兴汽车城,厂区建设已到我局进行备案,备案号201844011100000037。本次扩建内容:新增两栋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新增4间喷烤漆房,新增员工30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枫兴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原有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占地面积10113m2,建筑面积10600m2,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4层厂房和1栋1层厂房作为生产车间,1栋1层厂房作为生产车间配套办公室。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水性底漆、水性面漆、水性清漆、固化剂、原子灰等为原料,经打磨、喷底漆、喷面漆、烤漆、抛光、外部清洗等为车辆美容保养。扩建后主要设备:汽车喷烤漆房5间、双柱举升机22台、砂轮机5台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间接排放标准。
(二)设置密闭喷漆房。抹原子灰工序、调漆、喷烤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颗粒物经负压收集至“干过滤+雾化喷淋+高效生物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0-2010)表2 第Ⅱ时段标准。废气处理设施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自带的粉尘收集器收集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漆雾喷淋废水、沉渣、废机油、废容器桶和溶剂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旧电池、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在线监控有关规定。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七、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