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东大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大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新东路12号A、B栋,项目占地面积为759m2,建筑面积为2049m2。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3层厂房作为生产车间,配套办公室及仓库,租用1栋5层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办公室及休息室。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水性面漆、水性底漆、原子灰等为原料,经检查、清洗、打磨、喷漆、烤漆等工序修复汽车轮毂;以汽车保险杠、水性底漆、水性面漆、砂纸等为原料,经检查、清洗、打磨、喷漆等工序修复汽车保险杠;以车门及发动机盖、磨砂片等为原料,经检查、钣金修复等工序修复汽车车门及发动机盖;以汽车大灯、塑料焊条等为原料,经检查、清洁、检修等工序修复汽车大灯及方向机。主要设备:喷漆房2座、气压干磨机18台、铝焊机3台、二氧化碳焊机2个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清洗、湿磨废水经三级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中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二)设置密闭漆房。补灰、喷漆、烤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再通过“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VOCs、二甲苯排放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烘干室浓度限值、表2中Ⅱ时段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打磨机配套吸尘装置收集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焊接工序产生烟尘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漆渣、废气喷淋柜废水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在线监控有关规定。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七、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