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龙源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盛龙源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据《报告表》所述,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凤翔中路15号,原项目已取得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1112019000306)。本次扩建内容:增加牙膏管的生产规模,扩大厂区面积,并配套增加生产设备。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盛龙源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扩建后占地面积6895m2,建筑面积7808m2,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2层厂房作为生产车间配套仓库,1栋3层楼房作为办公室,1栋4层楼房作为宿舍及食堂。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注塑料、盖帽、铝塑复合卷材等为原料,经切管、注塑、热接、扭盖等工序生产牙膏管。扩建后主要设备:注塑机50台、切管机15台、冷却塔5台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设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热接、注塑、制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混料、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