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你单位报送的《220kV界观(大沥)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20kV界观(大沥)输变电工程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变电站围墙内永久占地8586.7m2,塔基永久占地:400m2,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个220kV变电站,新建220kV架空线路4回、110kV线路2回和1个容积为50m3的事故油池。项目总投资206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变电站工程:本期建设2台240MVA主变压器;并联电容器:本期2×4×8000kvar;并联电抗器:本期2×3×8000kvar;220kV架空出线:本期4回;110kV电缆出线:本期2回;10kV出线:本期20回。(2)线路工程:新建220kV汉田-界观(大沥)双回架空线路,线路路径长约0.095km,新建塔基1基,更换导线0.2km;新建220kV北郊-界观(大沥)双回架空线路,线路路径长约0.095km,新建塔基1基,更换导线0.09km;改造原220kV北郊-汉田双回架空线路为四回架空线路,上行两回为220kV北郊-汉田线路,下行两回为新建110kV界观(大沥)T接110kV茶汉甲乙线双回线路,线路路径长约0.9km,新建塔基2基;新建110kV界观(大沥)T接110kV茶汉甲乙线双回线路,线路路径长约2.7km,其中电缆线路路径长约0.3km,同塔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3km,与现状220kV北郊-汉田线路同塔四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2.1km(其中与本期改造原220kV北郊-汉田双回架空线路路径长约0.9km,与广佛环线迁改220kV北汉甲乙线四回路钢管杆同塔并行段长1.2km),新建塔基3基。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一)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场地地面水排放管理。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围挡措施,避免雨季开挖作业。施工期及运行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过滤后排入市政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文明施工,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运行期变电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建设单位需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
(三)加强施工管理,通过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及时清理路面尘土、运输车辆密闭装载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场地扬尘。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
(四)变电站、输电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五)设置事故油池,确保变压器绝缘油在非正常工况下泄漏时不外溢。
(六)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严格执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要求,设置容量足够的、有围栏和覆盖设施的余泥渣土堆放场地,余泥渣土需及时运送至固定受纳场处置,运载车辆密闭。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变压器油(事故时)、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七)做好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周边公众知情权。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