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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环管影〔2020〕346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兴丰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沼气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兴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兴丰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沼气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兴丰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沼气处理设施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001号兴丰垃圾填埋场内,占地面积6000m2,总投资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万元。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填埋场的原料气作为原料,经填埋气脱硫单元、填埋气增压单元、PSA脱碳单元、脱氧单元、脱碳单元、脱水脱汞单元、液化单元、装车单元等工序提纯、液化天然气,以已提纯的天然气燃烧发电。主要设备:1套提纯规模为20万方/日的提纯系统、液化规模为10万方/日的液化系统,9台1000kW天然气发电机组,1套16合1余热锅炉,1套20合1余热锅炉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兴丰填埋场低浓度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化学氧化+活性炭过滤”工艺)处理后,经专用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后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发电机组燃烧产生的尾气(颗粒物、SO2和NOX)经集中收集,再通过低氮燃烧系统+SCR脱硝系统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SO2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NOX排放执行《广东省环保厅对广州市环保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请示的复函》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机油等危险废物分别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3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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