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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环管影〔2021〕163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资源化利用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 字体大小:

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资源化利用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资源化利用试验项目拟建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占地面积200m2,建筑面积200m2,总投资3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利用厂区内原有的飞灰固化车间部分区域从事飞灰资源化利用试验,试验期为2个月,预计试验30吨飞灰,试验结束后拆除整套实验装置。主要设备:飞灰水洗槽2台、水洗加药系统1套、离心分离机1台、飞灰加热器1台、盐水多效蒸发器1台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晶冷凝水回用于试验,不外排。

  (二)热脱附工序产生烟气经密闭收集后,再通过“二燃室+急冷塔+两级活性炭粉末喷射+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吨包袋、洗泥、结晶盐、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

穗云环管影[2021]163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资源化利用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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