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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环管影〔2021〕169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一期)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001号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占地面积19000m2,建筑面积7890m2,总投资11911.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00万元。项目运营期限为5年(2022年至2027年)。项目设有热脱附预处理车间、热脱附及尾气车间、综合车间、固化稳定化车间、固化稳定化出料暂存车间、有机及复合污染土壤暂存车间,危废仓库和药剂仓库等。项目主要接收广州市内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的污染土壤,通过固化稳定化、化学淋洗和热脱附等工艺年处理污染土壤39万吨,其中重金属污染土壤24万吨、重金属-有机复合污染土壤11.25万吨、有机污染土壤3.75万吨。修复后的土壤用填埋场作业用土、覆盖膜压载用土和填埋场飞灰层间土、中间覆土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依托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

  化学淋洗工艺产生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pH调节+重金属捕集+混凝沉淀+化学氧化”工艺)处理后回用,定期更换循环废水处理达《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脱硫塔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的废水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二)热脱附预处理车间、有机及复合污染土暂存车间进料、预处理、卸料、装车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再通过“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热脱附装置产生烟气经“二燃室(SNCR脱硝)+急冷塔+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入口烟道活性炭喷射)+脱硫塔”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二噁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综合车间、固化稳定化处理车间、固化稳定化出料暂存车间卸料、上料、预处理、出料、装车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再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重金属污染土壤暂存区采用HDPE膜覆盖并设置水喷雾器降尘。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活性炭、废布袋、热脱附废气治理装置收集的粉尘、包装废弃物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防渗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定期跟踪监测土壤、地下水情况。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

穗云环管影[2021]169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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