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市政服务所: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白云区夏良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村夏良路万丰果园,项目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025m2,总投资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单层建筑作为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餐厨垃圾、除臭剂等作为原材料,经智能称重、进料、破碎分选、粉碎制浆、油水分离、生物降解、板框压滤等工序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原料。主要设备:进料斗1台、破碎分选一体机1台、制浆机1台、三相分离机1台、浆液储存池6个、板框压滤机2 台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三级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泥水分离+A2O+吸附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污水处理站废气、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再通过“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废气采用一套智能喷雾除臭系统处理。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穗云环管影[2021]19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夏良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