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曙光美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曙光美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曙光美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建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1793.37m2,建筑面积7926.8m2,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14层建筑作为医院经营场所(含地下室1层、地上1~13层)。项目主要从事医疗门诊服务,主要设有门诊急诊、口腔预防保健科、临床科室(正畸科、种植科、修复科、颌面外科、口腔内科等)、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消毒供应中心等)等,配套设置住院床位52张。项目不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院内不设洗衣房。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格栅+曝气调节+混凝沉淀+臭氧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
(二)污水处理站加盖,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污水处理站周边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4类标准(北侧执行2类、其余执行4类)。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要求的,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建成后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9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3〕6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曙光美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