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环城北净水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环城北净水厂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白云区环城高速以北、卫生河以东、石井河以西地块,项目总用地35096平方米,净水厂用地面积27233平方米,总投资101684.54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座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m3/d的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浓缩脱水干化设施,采用双层加盖台地式全地埋的建设模式,主要构(建)筑物包括预处理区、生化池、MBR膜池、接触消毒池、鼓风机房、综合加药间、污泥浓缩池、污泥干化间等,服务面积约6.42km2。项目包含尾水排放管道,不包含厂外污水进厂管道以及厂外泵站等。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废水采用“细格栅+旋流沉砂池+精细格栅+生化池+MBR膜池+紫外/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石井河。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V类水标准中的较严值。
(二)项目污水处理主体工程采用全地埋式建设,产生恶臭经除臭密闭罩、池体密闭负压收集等方式集中收集至10套生物除臭设备、2套多级除臭设备和2套离子发生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碱液洗涤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运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污泥采用“浓缩+深度脱水+热干化”工艺处理后,输送至污泥料仓封闭储存,定期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成立风险事故应急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该项目CODcr、氨氮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七)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要求的,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投产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3〕136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城北净水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