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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头陂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广州市建华高级中学)(暂定名)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云)〔2024〕59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 字体大小:

广州众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庆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头陂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广州市建华高级中学)(暂定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头陂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广州市建华高级中学)(暂定名)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九太公路南侧,项目占地面积40247平方米,建筑面积41495.09平方米,总投资6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0万元,主要建筑包括1栋4层教学楼、1栋4层教师宿舍及体育馆、1栋4层学生宿舍楼及食堂及相关配套室外运动场地。项目主要从事普通高中教育,拟开设高中部36个班,共计学生1800人,教师220人。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边界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一级标准。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要求的,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项目建成后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管理。

七、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穗环管影(云)〔2024〕59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头陂村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广州市建华高级中学)(暂定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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