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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号)(广州和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和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63875M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富华路28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艺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富华路28号建成一个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主要设备有1个喷漆房、1个底漆房、1台封边机、2台打磨机,生产工艺:原料-开料-打磨-喷底漆-打磨-喷面漆,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危险废物、噪声产生,废气主要是喷漆、打磨、开料工序中产生。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三楼喷底漆车间生产过程中未密闭,上漆后的打磨工序及晾干工序放在三楼底漆车间外的空地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1.二楼喷漆车间未密闭事宜,因当时11月17日,该生产工序无产品需要喷漆,也没有正常上班工作状态,只是工作人员在喷漆房里找产品。喷漆师傅以为没有正常上班,设备没有开启,所以门没有及时关闭。(以上现场情况有视频为证据)2.三楼喷底漆车间生产过程中未密闭,上漆后的打磨工序及晾晒工序放在三楼底漆车间外的空地进行,此违法行为属实。我司愿意接受批评,并第一时间停产,对三楼整层车间做了密闭工程项目。3.三楼的底漆房当时属于停工状态,没有做生产。综上所述,本公司在主观上并未有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领导过来指导工作,清楚自己的管理不足,第一时间采取整改。因疫情原因,今年本公司也是经营困难。恳请贵局明察事实,考虑工厂的实际经营情况,酌情免除对我司的处罚。”经核实,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三楼底漆车间及底漆晾干区均正常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二楼喷漆车间存在推门损坏的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决定对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和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和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63875M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富华路28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志艺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富华路28号建成一个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主要设备有1个喷漆房、1个底漆房、1台封边机、2台打磨机,生产工艺:原料-开料-打磨-喷底漆-打磨-喷面漆,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危险废物、噪声产生,废气主要是喷漆、打磨、开料工序中产生。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三楼喷底漆车间生产过程中未密闭,上漆后的打磨工序及晾干工序放在三楼底漆车间外的空地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1.二楼喷漆车间未密闭事宜,因当时11月17日,该生产工序无产品需要喷漆,也没有正常上班工作状态,只是工作人员在喷漆房里找产品。喷漆师傅以为没有正常上班,设备没有开启,所以门没有及时关闭。(以上现场情况有视频为证据)2.三楼喷底漆车间生产过程中未密闭,上漆后的打磨工序及晾晒工序放在三楼底漆车间外的空地进行,此违法行为属实。我司愿意接受批评,并第一时间停产,对三楼整层车间做了密闭工程项目。3.三楼的底漆房当时属于停工状态,没有做生产。综上所述,本公司在主观上并未有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领导过来指导工作,清楚自己的管理不足,第一时间采取整改。因疫情原因,今年本公司也是经营困难。恳请贵局明察事实,考虑工厂的实际经营情况,酌情免除对我司的处罚。”经核实,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三楼底漆车间及底漆晾干区均正常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二楼喷漆车间存在推门损坏的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决定对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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