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威联达增塑剂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1970518M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金盆村一社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桂甜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管理区金盆村一社建成一个增塑剂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等产生,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2020年9月16日,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FQ-0001-1)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E202002598a)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FQ-0001-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换算浓度>120mg/m3,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3,超标大于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1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6.2.3.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6号)(广州市威联达增塑剂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