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9号)(广州市朵美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朵美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96395M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七社工业区自编11号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欢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七社工业区自编11号建成一个洗护类化妆品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噪声产生,废水在乳化过程中产生,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噪声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11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云监2020第230号)显示,当事人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64mg/L,五日生需氧量为470mg/L,超过其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化学需氧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0.53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57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1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由于我司环保设备负责人家事闹情绪,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离职守,导致设备故障造成一星期后运行失控,抽检出现排放水不达标。我司一直以来积极配合政府政策,在上规、纳税、扶贫、拥军、敬老方面一直做排头兵,2020年初抗疫方面获省工商联发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等。此次出现问题望贵局从轻处置”。我局经研究,认为监测采样过程合法合规,监测结果真实有效,当事人作为排污责任单位,应尽污染物达标排放义务,当事人对于环保设备有监管义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当事人提出的设备负责人擅离职守导致设备故障并非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理由,我局已对其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金额,决定对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6.1.2.3.4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嘉禾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9号)(广州市朵美莱化妆品有限公司).pdf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