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宇虹气模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45036K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4号自编之一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秦自玉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4号自编之一建成一个塑胶体育用品项目,主要设备有截断机1台、多功能熔接机7台、手工粘台3台,主要工艺有原料—裁断—熔接(粘合)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均未经处理排放。当事人主要生产原料为塑胶和胶黏剂,其中使用的胶黏剂为溶剂型胶黏剂,主要成分为丙酮(30%-50%),甲乙酮(20%-30%),乙酸乙酯(10%-2%),均属于高挥发性的物质。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胶粘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1.我司于2018年3月迁于此处正式生产,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准时发放工人工资,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参与建设,尽量成为一个合格的企业。2.贵局来我司检查的时候,正值出货高峰期,当时因为库存产品较多,导致生产车间空间看起来有点狭窄,但是那批货发出后,车间整体环境就回归正常,并无贵局所说的存在废气噪音未处理好的事情。3.对书面所说生产中的胶黏剂超标,我们进行了自查,其实其中的含量并不高,基本达到生产要求。4.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有些小细节没有把握好,车间在进行一系列的布局修整,将于近几月内完成。5.对于环境局提出的罚款五万元超出了事情本身.对于一个小微企业是无法承受之重,高昂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造成制造业本身就利润微薄处境艰难,所以希望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撤销罚款决定,我们的生产车间也会尽快的整建以达到标准”经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其情况不符合减免处罚条件,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版)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和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1号)(广州市宇虹气模制品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