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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2号)(广州市金水牛洗衣洗涤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金水牛洗衣洗涤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554598U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南岭西路123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田甜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南岭西路123号建成一个酒店旅馆床单、被套、工作服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噪声、废气产生,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验收。2020年10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E202002994a)显示,当事人处理后出水口排放废水中硫化物为1.65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硫化物1mg/L),超标0.6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主要提出“1.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的硫化物物料,也没有产生硫化物的基础,没有产生任何硫化物衍生物,同时也没有任何有机营养物使用或生产。比如:动物尸体。2.本公司在多年的委托第三方监测中从未发现硫化物,有最近委托第三方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为证,希望对本公司水质再做一次随机监测复查。我司12月10号前后检测报告,我们无硫化物超标,我们对监测结果有疑虑,我们处罚后也需对结果进行确定。我们处罚前后也不知如何整改,因为不知问题出在哪里,且处罚对征信有影响,希望进行复测后再综合复测结果对我司作出合理的处理。” 经我局监测站与采样监测机构复核,认为2020年10月22日采样程序合法合规,监测结果真实有效。至于当事人提出的后期自行监测达标,无硫化物因子及申请复测的问题,我局认为其他时间的监测结果并不能证明2020年10月22日采样当天当事人不存在硫化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决定对其申请复测,对本次监测结果不予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执法监察队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太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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