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51434D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穗云环法罚〔2021〕8号)。
经再次审查,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瑕疵。
经研究,我局决定: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8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销〔2021〕1号)(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