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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2021〕2号)(广州力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力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QAEXD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虎路30号(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朝辉

2020年9月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龙虎路30号建成一个PS有机板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八、47塑料制品制造),于2019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2019年3月28日已取得环评批复(云环保建〔2019〕192号),占地面积3196平方米,投资额100万元,主要设备有覆膜机5台、挤出机4台、裁切机4台、丝印机1台等,主要工艺为:成型、覆膜、裁切、丝印等。外购GPPS颗粒、UV油墨,生产过程中有丝印废气、危险废物等产生,其中丝印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车间,危废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理。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主要提出其已于2020年10月25日通过专家组验收,并于2020年11月27日完成验收公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9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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