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姊媛鞋材加工厂 (经营者:夏万立)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XA6N83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十一社大喊岭六号厂
2020年11月17日,经我局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十一社大喊岭六号厂房建成一个皮革制品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八、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于2008年在现址建成投产,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投资额500万元,当事人主要设备有喷涂机2台、压花机2台、转鼓机2台、烫光机1台、打板间1个。主要生产工艺为来料—开边—补缺—压花—打软—喷树脂—烫光—打包成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废气主要在喷树脂环节产生,固废为材料的边角料,危废为废树脂桶,废气经水帘柜处理后排放,危废由材料供应商回收,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其已关闭企业并注销营业执照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9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湖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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