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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3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铠楠清洗消毒中心)(经营者:蔡文涛)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铠楠清洗消毒中心(经营者:蔡文涛)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4**************31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榕树塘(工业区)自编3号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榕树塘(工业区)自编3号建成一个餐具清洗服务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废气、噪声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验收。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将污泥压滤废水回抽至污水站的水泵故障,部分隔油隔渣后的生产废水溢流进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2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公司因为停工和各方面问题导致破产。本公司收到听证告知书时在处理公司工人工资等事项。本公司是个体户公司,现公司情况设备等都已拍卖处理,现申请对本公司罚款撤销或减少,公司执照现注销中,环保证等也马上注销处理。恳请看在公司破产无法承担罚款等情况减轻减免处罚”。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陈述情况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决定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附件5.2.1.3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太和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3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铠楠清洗消毒中心)(经营者:蔡文涛) (遮挡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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