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李光明 (无名玻璃瓶清洗厂经营者)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43**************12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196号之一B三栋一楼
2020年10月18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196号之一B三栋一楼建成一个玻璃瓶清洗、蒙砂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九、24玻璃及玻璃制品),于2017年正式投入生产,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3个清洗台,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的化学剂有:蒙砂粉、氟化氢铵、盐酸,主要工艺为:玻璃瓶(客户提供)—浸泡—清洗—晾干—打包;玻璃瓶(客户提供)—蒙砂(使用氟化氢铵+蒙砂粉+清水)—清洗—晾干—打包。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部分清洗含酸废水经白色管道外排至外环境,部分回用;废气和噪声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因当事人已搬离原址,我局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06号)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21年1月4日起在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该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附件第2.1.1.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均禾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5号)(李光明)(无名玻璃瓶清洗厂经营者) (遮挡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