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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6号)(广州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J8W03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珠水一路36号2栋3楼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家林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珠水一路36号2栋3楼建成一个化妆品包材喷涂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喷涂线1条、丝印机8台,烫金机4台、空压机1套,生产过程有废气、危险废物、噪声产生,其中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公司处理,噪声未经处理排放,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2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2021年3月19日,我局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活性炭更换,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版)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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