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名冠鞋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1855479T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榕溪工业大街42号之四三楼(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高中丽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榕溪工业大街42号之四三楼(自主申报)建成一个鞋材(中底)加工项目,主要设备有切割机2台、定型机5台、磨台5台、流水线1条,工艺流程为来料—切割—磨边—定型烤干,主要原料为纸板、胶水,胶水年用量约500公斤。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废气、危废产生,粉尘经布袋收集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定型粘合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2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告知书大致符合我司基本状况,但所述胶水用量有错误,其中胶水用量500kg为年用量,贵局所述的为月用量,与我司实际情况相差十倍以上,望贵局知悉。经贵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日检查告知,我司定型粘合环节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需要安装废气收集装置。我司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已按贵局要求找废气收集供应商,经多方比较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签署《环保设备采购合同》(附件)。因春节假期将至,设备生产及安装需要时间,与供应商协商拟定于2月19日(大年初八)进行装置安装后再行开工。且受疫情影响,我司在2020年订单大幅度减少,现已经是艰苦经营,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我司在未接到贵局告知前,对需安装废气收集装置等要求一无所知,收到贵局告知后也积极配合,努力寻找合适的供应商,但因经营困难,需要多方比较才可维持经营,望贵局知悉,予以宽容处理”。我局重新核实,当事人胶水年用量为500kg,决定对其关于胶水用量申辩予以采纳。经研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但考虑当事人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经核查现已整改完毕,我局决定酌情减轻其罚款金额。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湖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7号)(广州市名冠鞋材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