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2021〕6号)(广州威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威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4845L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连新街西1号

2020年12月1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连新街西1号建成一个塑料瓶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施行版)中二十六、53塑料制品业 292),于2018年12月在现址建成投产,占地面积1000多平方,投资额10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粉碎机2台、烘干机2台、注塑机8台、吹瓶机3台、空压机4台,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粉碎—烘烤—注塑、吹瓶—成品,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废气主要是烘烤、吹瓶、注塑环节产生,大部分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和UV光解处理后排放,小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噪声全过程产生,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司于2018年12月注册并投入生产,由于时间匆忙,不知道所租赁厂房不具备环评条件。期间找过多家环评公司,都未能取得环评手续,但是我司已经安装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经过处理后才排放。贵局严格依法行政,于2020年12月18日对我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我司未取得环保手续而投入生产的行为提出责令整改及处罚。我司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前,已经认识到未批先建的严重性,第一时间停止生产作业,将厂房机器撤离生产车间,并注销了营业执照。望贵局撤销处罚决定。关于处罚20万元,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都不景气,订单极少,导致生产极度不正常,我司今年都在亏损状态,实在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罚款。望领导研究从轻处理批评教育即可。综上所述,我司对贵局所查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已停止公司的违法行为,望批评教育,希望贵局考虑我司现状理解我司申辩,取消对我司经济处罚。”2021年3月1日,我局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已停止生产清空场地,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4月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和镇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2021〕6号)(广州威骏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pdf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