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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配建自有产权车位泊位数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区发展改革局 字体大小:

各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降低了我市普通住宅配建自有产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并明确根据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不同,普通住宅配建自有产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不同最高限价。具体为:1000以下(含)泊位最高限价120元/月·个、1000以上泊位最高不超过80元/月·个。《通知》自实施以来,部分物业服务人以规划验收的“建筑明细表”所列机动车泊位数为依据,择高标准收取住宅配建自有产权车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引发大量投诉。经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指所有依据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停车配建指标要求配建并验收的车位总数,包括项目区域内建筑内、建筑外配建的机动车位泊位总数。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原则上以规自部门规划验收(规划意见书或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车位泊位数为准。

  二、建设项目面向公众服务需求而配建的机动车泊位的,还应剔除相应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数。“面向公众服务需求而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是指,建设项目区域内配建的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泊位(含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泊位、救护车位。面向公众服务需求而配建的机动车泊位,同样以规自部门规划验收(规划意见书或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车位泊位数为准。

  三、各单位不得以规划意见书的建筑明细表未包含建筑外机动车泊位为由,违规择高标准收取住宅配建自有产权车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违规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移交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查处。

  四、各单位对项目个案住宅配建车位泊位数有疑义的,以所在区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请各区发改部门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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