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经营者违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五、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自身职能要求,切实落实措施,维护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州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