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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公告〔2022〕160号

发布时间:2022-06-0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高*树无证无照生产食品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穗云市监处字〔202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高*树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陂口南街27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3月22日起,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陂口南街27号从事生产经营卤水鸭掌、卤水鸭翅食品的活动,截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8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卤水鸭掌30包、卤水鸭翅36包,销售单价分别为54元/包、36元/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成本的相关凭证,货值金额共计2916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2916元,违法所得共计2916元。涉案的鸭掌和鸭翅成品、半成品易腐烂变质,不易扣押,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当场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笔录、销售收据、询问笔录、当地村委书面证明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并确认。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月29日签收,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违法事实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200元;

  二、没收当事人的DZD-400/S型真空包装机1台、直筒锅2个、简易炉灶2个、白砂糖1袋(50kg/袋)、福瑞味精1袋(50kg/袋)、海天酱油草菇老抽4桶(其中1桶已剩半桶);

  三、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

  四、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5311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0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源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道大源北路林安物流园内)

  联系人:高崇雷、张正午       电话:020-3258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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