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儿园,各教育指导中心: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22〕1 号)要求,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白云区教育局、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白云区民政局、白云区财政局、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白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广州市白云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白云区场监管局
2023年3月23日
广州市白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依据《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的要求,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服务,构建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收费需保持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经区教育部门督导评估通过规范化幼儿园验收。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配备教职工,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不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依法为教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二)认定程序
区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经教育部门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幼儿园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属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白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
(4)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6)幼儿园教职工名册表。
(7)教师、保育员的资格证和学历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标有“与原件相符”字样)。
(8)教师工资银行转账单、教职工购买社保凭证。
2.教育指导中心初审。教育指导中心收齐幼儿园申报材料,根据认定标准认真、严格审核,在《白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教育部门。
3.区教育部门复审。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报行政会议审定。
4.名单公示。区教育部门对符合认定标准并经行政会议审定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签署办学承诺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部门分别备存。
6.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及经区教育部门审批开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严重违规办园行为、违背教育规律教学、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追回财政补助,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区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二)加大财政扶持
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参照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广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政策,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族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
(三)保障教师待遇
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
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我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四)加强保教帮扶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民办协同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五)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公布,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二)加强教师管理
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各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三)加强收费管理
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质量、政府投入、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分层分类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收费标准另行确定)。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健全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地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加强社会监督
区教育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部门职能强化统筹、密切配合,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支持和保教帮扶。
(二)强化政策研究
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