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3〕130号
区委宣传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二三年九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成员单位职责
2.3办公室职责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工作
3.2信息收集
3.3预警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流程
4.1响应流程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响应措施
4.5社会动员
4.6信息发布
4.7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5.2事件调查
5.3损害评估
5.4责任追究
5.5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资源保障
6.4经费保障
6.5其他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演练与修订
7.3解释权属
7.4预案实施日期
8附件
8.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8.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3突发环境事件表
8.4典型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和后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白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全国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32号);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4号令,2015年6月5日施行);
1.2.2地方性文件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订);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7月1日施行);
(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环〔2019〕132号);
(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22〕54号);
(6)《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函〔2012〕77号);
(7)《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云环〔2020〕9号)。
1.2.3标准与技术规范。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J773-2015)》;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20);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辖区内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即白云区因固定源、流动源等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所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均适用本预案。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风险物质直接进入外部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外部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其他事件情景:主要为上述事件中一种或多种同时出现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污染的情景。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4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环〔2019〕132号)相辅相成。
当广州市境内其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或因火灾、爆炸及泄漏或交通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4号)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环〔2019〕132号),当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范围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适用范围内时,启动本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部门协调,告知周边行政单位,如从化区、花都区人民政府,启动各自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进行先期处置。
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如发生白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启动《广州市白云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有关政府部门与单位共同配合做好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工作原则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部门联动、协同应对、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部门联动,协同应对。以区政府为核心,整合资源,建立完善区直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区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介绍
2.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广州市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协调调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白云区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镇街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协助上级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救灾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4)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在应急期间通知企业并控制企业生产状况;当环境风险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协调涉事企业的限产、停产。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各单位应急期间的通讯通畅。
(5)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运输等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工作;配合交警部门疏导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符合条件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和指导事故救助捐赠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指导、配合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做好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基础地理信息,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10)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区管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区管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区管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11)区水务局:组织协调并监督重要江河湖库环境监测;参与涉及江河湖库的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等引发的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因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作物、水产品受污染情况的调查鉴定工作并协调处理;负责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家畜家禽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4)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禁止受污染食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
(16)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相关设施的抢险保障。
(17)区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等气象信息;负责在应急期间提供事发地周边气象信息。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保证在场人员的安全。
(19)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应急抢险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及时恢复供水。
(20)镇街: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修复工作。
2.3办公室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局长兼任。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会商,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负责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
(3)负责发布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等信息。
(4)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应急响应措施,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细化措施制定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负责协调和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包括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协调保障组、污染处置组、新闻宣传组、调查处理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治组、属地镇街应急工作组等。
(1)专家咨询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环境科学、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给排水、损害评估与索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分析判断事件的性质、类型和预警级别,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属地镇街参与,负责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迅速切断污染源或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等。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参与,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信息,同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技术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向邻近区域发出预警等的建议,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污染前沿进行跟踪监测等。
(4)调查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属地镇街参与,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并作出调查结论,负责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5)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卫生技术支持,组织救治中毒、受伤人员,提出疾病防治措施等。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参与,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建立新闻中心,提供记者采访咨询、申请,组织新闻发布,负责事发现场记者管理工作,及时回应媒体有关关注、咨询、交涉。
(7)协调保障组。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救灾物资等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抢险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应急饮用水、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8)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属地镇街参与,配合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区司法局配合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属地镇街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先期处理工作,配合现场应急处置组开展后续调查、处置、善后等相关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水务局等监测站发现的异常情况;
(2)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或其他区通报的突发环境事件;
(3)由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农业面源污染或其他化学品污染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环境事件;
(5)企业主动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
3.3预警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在信息真实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信息,包括事件的影响范围、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事发地生态环境所或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若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3.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迅速传播”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报的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后,按照有关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Ⅳ级)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核批后授权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和红色(I级)预警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省环境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核批和授权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对常识、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在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其他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3.3.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生态环境部门、镇生态环境办、街道环保中队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当区域范围内发布防汛、防风等气象灾害预警时,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指导镇街加强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电镀园区、漂染集中园区、金属表面处理集中园区、危险货物码头、危险货物仓库及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处置企业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督促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台风期间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必要时要求相关单位采取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与气象、水务、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动预警,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台风期间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以及应急物资到位。
(2)应急准备。
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还要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可能关闭城市供水、供气等的报告。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报请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信息接报。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市生态环境应急值班室及白云区总值通知。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知时,接报人须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报告时间、事件报告人、报告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立即将事件信息报告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0分钟之内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及总指挥,并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转给事件发生地镇街分管领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镇街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镇街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各相关科室、环境保护监测站获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是否向市生态环境局及白云区总值报告的建议。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与上报工作,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性质、人员伤亡、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派出工作小组进行现场核实或通知事发地镇街进行核实,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4.2信息报送。
3.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生态环境办、街道环保中队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街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镇生态环境办、街道环保中队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街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30分钟内将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展情况书面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如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可能造成大量经济损失的、可能造成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4.2.2信息报告渠道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可先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2)续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终报采用书面报告,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对水、大气、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处理事件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3信息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流程
4.1响应流程
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应急终止等步骤。
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事发地镇街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组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包括营救受伤人员、搜寻与疏散因环境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拦截污染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隔离事件现场等,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3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4.3.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级别响应。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级别响应启动后,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在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依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采取以下前期处置措施:
在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配合国务院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街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协助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保护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协调组织现场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4.3.2较大(III级)级别响应。
较大(III级)级别响应启动后,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前往现场配合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依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街政府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协助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保护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协调组织现场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4.3.3一般(Ⅳ级)级别响应。
一般(Ⅳ级)级别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研判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和应急预案;根据情况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4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立即指令各应急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应急,联合区应急成员单位形成区级应急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应急监测、会商研判、污染处置等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4.4.1现场调查处理。
(1)污染源排查。
调查处理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后,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并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
对固定源(如生产、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工业污染源等),可通过采取对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调查询问方式,对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信息进行分析,对事故现场的遗留痕迹跟踪调查分析,以及采样对比分析方式,联系专家组成员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甄别,确定污染物的属性。
对流动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可通过对运输工具驾驶员、押运员的询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外包装、准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确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也可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等,初步判断污染物质;通过采样分析,联系专家组成员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甄别,确定污染物的属性。
(2)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责成涉事企业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协调道路管理单位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4.4.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等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断面以及评价标准等,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及时将应急监测结果及有关预测、分析结果报告现场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根据需要协调国家或相关省市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协助环境应急监测。
4.4.3会商研判。
协调保障组根据现场调查、应急监测的结果以及事发地气象条件、水文特点等,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扩散范围、污染程度、生态破坏和发展态势,提出消除或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和意见,并报告现场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转移安置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经费、通信、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预测污染物的扩散趋势和迁移强度,提出可靠的现场处置建议。
4.4.4污染控制。
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水体污染物采取拦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清洗、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艺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对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如果污染物进入内河涌应通知水利部门关闭内河涌与外河联通水闸,必要时在事发地内河涌筑坝收容,调集收运槽车收运污染废水。同时通知应急监测组监测外河水质,通知下游取水口做好应急准备。
4.5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负责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沟通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消息报道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综合协调组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现场指挥部接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责任追究、善后处置等内容。
5.1后期防控
(1)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确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事发地镇街负责撰写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3)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后,进行后期污染监测,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街对此次应急救援过程进行评价,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5.2事件调查
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1)调查环境事件的诱因和性质,评估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影响和损失评估、遗留待解决的问题等。
(2)应急过程的分析总结及改进建议,如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应急救援机构的设置是否有缺陷,应急队伍能力是否需要加强,响应程序是否与应急任务相匹配,采用的通讯设备和车辆等是否能够满足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防护装备是否满足要求等。
5.3损害评估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召集相关的专家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损害评估,评估范围为受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评估结果除了用于提供后续磋商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支持外,也将向社会公布。
5.4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5.5善后处置
(1)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应急队伍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信。当应急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信无阻。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包括联络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6.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1)保障应急救援机构的培训和演练实施,主要使应急工作人员熟悉应急工作程序,提高指挥能力;
(2)开展应急工作组的培训和演练。针对事件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各应急工作组主要依靠培训和演练来实现提升应急响应技能,演练的内容包括报警、现场污染控制、应急监测、消洗、人员疏散与救护等;
(3)对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事件报警、自我保护和疏散撤离等应急培训和演习训练,提高员工的防范和急救能力。
6.3应急资源保障
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包括应急物资的种类、储存量,根据单位环境风险状况和应急预案需要进行配置,并制定应急物资使用管理制度,防止失效和丢失。
6.4经费保障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经费等专项开支,任何与环境应急无关的不得动用。
6.5其他保障
6.5.1医疗卫生保障。
(1)物资保障工作组负责落实急救药箱、药品、急救器材的配备与更新。
(2)办公室落实组织现场应急保障组人员与医疗急救人员定期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术的培训。
6.5.2交通运输保障。
(1)单位所有车辆在应急时将被征用于运输保障工作。
(2)应急时除被征用车辆留在单位外,其他车辆将移至单位非救援通道上待命。
(3)车辆道路由现场应急工作组开辟和管护。
6.5.3治安维护。
与公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保证日常交流和非常时期帮扶求助,维护周边治安安全。与辖区派出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紧急状况下进行治安维护和疏导救援。
6.5.4科技支撑。
各应急救援单位学习并引进先进的救援设备、救护办法、日常危险源的监控设备等,从日常危险源的监控和潜在的环境安全风险进行排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风险隐患的消除;通过实例分析学习先进的救护办法和指挥布置方法,提高单位应急能力和水平,应对一切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固定源: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活动中,原料、辅料中间体和成品及副产品,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类危险品,大多集中于城市、人群聚集地,离敏感点较近,防护距离小,危险性较大。
流动源:主要包括陆运和水运的气、液、固三类危险品,距离人群和环境敏感点较远,风险特性相对较小。
风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预案演练与修订
白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同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总结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改进的地方,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同时对本预案中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定期的检查,如对应岗位的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需及时进行修订。
7.3解释权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8.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