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3时45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天智物流中心B区自编B6栋43-45档的广州保力会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会源物流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12·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结合公安机关材料,2018年12月26日晚,保力会源物流公司按照工作计划进行装货工作,工作分工是李慧(保力会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协调,吴英勇(保力会源物流公司工人)驾驶叉车,连玉峰(保力会源物流公司临聘人员)在货车上摆货,至12月26日23时许剩余约三分之一的货物未装。
12月27日凌晨3时许,连玉峰与吴英勇在休息后继续进行装货作业。3时45分许,吴英勇驾驶叉车叉取两包装有布娃娃的货物送至货车顶部,连玉峰在将其中一包货物取下的过程中,不慎从货车上坠落地面。3时50分许,处于等待状态的吴英勇发现货物未被取走,遂停好叉车后下车查看情况,在货车另一面发现已坠落地面的连玉峰。随后吴英勇将情况告知李慧,二人一同上前查看,发现此时连玉峰已失去意识。二人随后向园区求助、拨打120并报警,医护人员到场对连玉峰进行抢救,4时36分,医护人员宣布连玉峰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科工商信局、石门街等相关单位立即派员了解情况,责令涉事单位立即停业,并要求妥善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石门派出所将李慧等有关人员带回调查。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保力会源物流公司与死者家属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由保力会源物流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60万元。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主要为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作业场地环境不良。经现场勘查,作业现场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失足处摆放货物为纸箱和包裹且位置高低不平,存在人员踩空继而引发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
2.连玉峰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查,连玉峰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重视,违反高处作业的要求,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不慎坠落身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经查,保力会源物流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存在:一是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未能提供对死者连玉峰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四是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五是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六是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功能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李慧作为保力会源物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取得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有关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3.相关监管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经查,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未能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管,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检查、发现、报告,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不全面、检查力度不够等问题。石门街社会事务管理科,作为石门街对接原区科工商信局工作(包括物流货运站场)的业务科室,存在对辖内物流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不全面和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三)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场地环境不良;连玉峰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相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保力会源物流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提供对死者连玉峰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功能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原区安监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连玉峰,男,48岁,保力会源物流公司临聘人员,负责货物搬运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重视,违反高处作业的要求,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不慎坠落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连玉峰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李慧,女,42岁,作为保力会源物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取得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有关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天慧物业公司,保力会源物流公司商铺出租管理方,与承租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基本履行了职责,对于本起事故不予追究其管理责任,由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原区科工商信局)按行业管理规定研究处理。
(五)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未能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管,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检查、发现、报告,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不全面、检查力度不够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石门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处理。
(六)石门街社会事务管理科,作为石门街对接原区科工商信局工作(包括物流货运站场)的业务科室,存在对辖内物流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不全面和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石门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处理,并增强执法检查力量,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由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原区科工商信局)对涉事单位违反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石门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健全属地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压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增强执法检查力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打通“最后一公里”;二是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对物流货运站场开展全面检查,突出“打非治违”工作,做到方案、行动、总结等环环相扣,形成工作闭环;三是督促企业在做好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加强出租、转租、发包、转包过程中安全监管工作,严惩“以租(包)代管”、“租(包)而不管”、“一包(租)了之”等行为。
(三)由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原区科工商信局)牵头,一是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突出源头管控,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深化“打非治违”工作,指导督促下级业务对接科室或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完善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三是强化对道路运输行业领域有关作业(尤其是装卸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分析研究物流货运站场内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隐患特点,探索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制定并督促落实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引,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长效机制。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