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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8•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8•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188211020分许,位于白云区人和镇鸦湖灰沙街五巷4号的在建房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2018821日上午,事发工地正常进行施工活动,戴明善与易红初等六人按照当天施工计划在五楼天面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戴明善在位于靠近路边的人工上料机口位置作业。1020分许,戴明善失足向楼外侧坠下,由五楼天面上料机口处坠落至楼边路面。

事故发生后,附近人员发现情况后拨打120求救,易红初等人发现情况后立即下楼查看情况并通知家属,家属到场后报警,医护人员到场证实戴明善已经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人和镇人民政府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责令该工地立即停工,并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叶仍深、叶宝泉(乙方)与死者家属(甲方)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协议,双方于2018829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叶仍深、叶宝泉向死者家属共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0万元。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主要为丧葬及抚恤费用和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经现场勘查,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作业场地杂乱,失足处缺乏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查,死者戴明善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高处坠落安全隐患没有足够的重视,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不慎坠楼身亡。违反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查,易红初未能提供对死者戴明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未告知其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戴明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经查,易红初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查,叶宝泉和易红初均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在施工过程中,叶宝泉、易红初均未能对现场施工进行有效的督促和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叶宝泉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6.相关监管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经查,人和镇鸦湖村未能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掌握网格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隐患排查力度不够,未能督促网格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所辖范围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发房屋存在的事故隐患情况。人和镇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办公室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事发工地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发地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进行有效巡查。

(三)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易红初,男,47岁,事发房屋钢筋绑扎包工头,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叶宝泉,男,59岁,事发房屋建设包工头,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事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戴明善,男,44岁,事发房屋钢筋绑扎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高处坠落安全隐患没有足够的重视,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致不慎坠楼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戴明善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四)人和镇鸦湖村,未能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全面掌握网格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隐患排查力度不够,未能督促网格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所辖范围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发房屋存在的事故隐患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五)人和镇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镇辖区内村民建房和临小工程管理工作,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事发工地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发地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进行有效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人和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在辖区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在建工地(尤其是村民自建房)的施工许可报备手续、施工机械设备、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事故隐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严格责令停工整改,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是要立即对已核准的村民建房备案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不符合备案标准、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立即停工整顿,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坚决予以控停,对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三是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力度,落实每个网格的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

(二)区住建局要根据职责进一步加强我区临小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提高镇街监管水平,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镇街相关业务线口科室及村社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加强日常督查,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进行抽查和督导。

 

 

特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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