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1时50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莘村莘丰路自编1号天智物流中心B8栋7-10档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9·1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事故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MA5AW4F65U,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邹永根(男,汉族),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莘村莘丰路自编1号天智物流中心B8栋7-10档(自主申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05月22日,经营范围: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二)涉事个人基本情况。
1. 邹喜满,男,39岁,汉族,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安全管理人员,未与货运部签订劳动合同。
2.雷新启,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搬运工,未与货运部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雷新启,男,51岁,汉族,2020年4月入职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从事搬运工作,在搬运货物储气罐时被倒下的储气罐打击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事故现场视频监控、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现场图片等资料分析,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50分许,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莘村莘丰路自编1号天智物流中心B8栋7-10档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打击的物体为储气罐,该罐外形呈圆柱形,高约2米,直径约1米,重量约150公斤;事发地点为赣F20B8挂货车车厢内,货车车厢的中部和前部约有20厘米高的台阶,根据现场视频录像和调查询问,事发时,谷伏升戴安全帽穿凉鞋,雷新启戴安全帽穿胶鞋,邹喜满穿运动鞋没有戴安全帽。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善后工作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经过。
2020年9月15日凌晨,邹喜满、谷伏升和雷新启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莘村莘丰路自编1号天智物流中心B8栋7-10档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装卸货物,1时48分许邹喜满驾驶叉车叉举储气罐到车牌号为赣F20B8挂货车车厢内,待罐竖直后,邹喜满、谷伏升和雷新启将储气罐推往车厢前部位置,在将储气罐往车厢前部推的过程中,雷新启的脚向后打滑造成其俯身向下摔倒,1时50分许储气罐失去平衡向车厢尾部方向倒下打击雷新启头部,邹喜满立刻将雷新启从储气罐下挪到旁边,看到雷新启的口、鼻等部位流出血液,随后货运部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
接报后,120救护人员到场对雷新启进行现场急救,随后送到石井人民医院继续抢救,于9月15日凌晨4时02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在接到区总值班室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现场处置救援及时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三)善后工作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邹永根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协议书》。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事发时的装卸作业属于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作业和人工搬运作业,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6.1“根据作业类别可以或建议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表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的规定,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作业和人工搬运作业的个体防护用品为安全帽和防滑鞋;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5“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能,表2: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的规定,雷新启作业过程中穿的普通胶鞋属于一般性作业使用的普通防护装备,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中规定的防滑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聘请雷新启为搬运工,只有口头提醒注意安全,未按规定对雷新启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主要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该起事故主要原因是:1.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涉事企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9·1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邹喜满,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根据货运部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雷新启,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搬运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装卸货物过程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雷新启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牵头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流货运场站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大力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石门街道办事处举一反三,配合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落实辖区内物流货运场站的执法监督,落实属地责任。
(三)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喜娣货运部(邹永根)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