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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11·17”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03-30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11月17日05时09分,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秀盛路路口处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微伤。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2020年11月17日05时09分,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秀盛路路口处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微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人和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成立了广州市白云区“11·17”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和黄埔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11·17”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豪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骏公司),涉事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沙园西路15号101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98677653H;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该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03469号),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发证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

  2.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港航局),涉事道路施工单位。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017年4月18日,中铁建港航局成立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8项目经理部,由该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全权处理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务。

  3.李华峰,男,42岁,汉族,驾驶证种类:机动车,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8月19日,有效期止2021年08月19日。涉事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该牵引车牵引粤AH227挂号半挂车。

  4.李佰成,男,21岁,汉族,持准驾车型B2E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6日。涉事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5.曹锴杰,男,22岁,汉族,涉事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的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6.叶钊澎,男,22岁,汉族,涉事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的乘客,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二)涉事车基本情况。

  1.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豪骏公司,实际支配人:李华峰,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5月31日;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457083900980945918,有效期至2021年05月27日。商业险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457083900980945909,有效期至2021年05月27日。李华峰是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2015年05月15日,李华峰与豪骏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由李华峰将涉事车辆挂靠在豪骏公司名下。

  2.AH22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广州市冠和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李华峰,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5月31日。

  3.ALN028号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曹永强,实际支配人:曹锴杰,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号:PDZA202044010000252089,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044010000234673,有效期至2021年05月22日。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秀盛路路口,现场道路为“T”字型交叉路口,其中南北走向为鹤龙五路,该路段为施工路段,以施工建设桥墩中间分隔,东西两侧各设置三条机动车道,其中路口南侧南往北方向机动车道最左侧行车道部分被施工材料占用,同方向最右侧行车道内有施工建筑物阻挡。事发路口东侧连接秀盛路,秀盛路呈东西走向。事发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在鹤龙五路南往北方向设置有限速30公里/小时警示标志,路口范围内有施工建筑物。

  (四)事发道路施工核查情况。

  建设单位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建港航局的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8项目经理部;施工地点为G106线K2419+582至K2422+472,K2422+565至K2423+019;施工期限为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7月17日。

  因施工需要,中铁建港航局的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8项目经理部向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批的交通组织管理方案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8合同段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影响评估》,该评估设计要求:“中央绿化带处的桥墩根据桥墩中线进行偏移,中线西侧预留6m东侧预留3m(共9m)作为中间墩柱、承台、桩基施工的围闭区”。事发后,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到现场核查,测量中间墩柱、承台、桩基施工的围闭区的宽度达9.6m,超过报批“各围闭区宽度保证9m宽”的要求。

  (五)视频监控资料。

  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调取事发时段附近的位于广州市和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资料,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视频监控录像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分钟。视频监控显示:2020年11月17日05时07分41秒,李华峰驾驶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H227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鹤龙五路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秀盛路路口时,李佰成驾驶粤ALN028号小型轿车由北往东左转弯驶至事发地点出现在视频中。05时07分44秒,粤ALN028小轿车停在路中央,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粤ALN028小轿车方向转向。05时07分47秒,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H227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侧翻。05时07分48秒,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ALN028小轿车发生碰撞,即事发时间为05时09分许。

  (六)有关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有关情况摘要如下: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秀盛路路口,现场道路为“T”字型交叉路口,其中南北走向为鹤龙五路,该路段为施工路段,以施工建设桥墩中间分隔,东西两侧各设置三条机动车道,其中路口南侧南往北方向机动车道最左侧行车道部分被施工材料占用,同方向最右侧行车道内有施工建筑物阻挡。事发路口东侧连接秀盛路,秀盛路呈东西走向。事发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有橙色交通标线控制,鹤龙五路南往北方向有限速30公里/小时标志,路口范围内有施工建筑物。

  2.经检验,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不合格;粤AH22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动系统合格、灯光系统不合格;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合格。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事故车辆的车速进行计算分析。分析结果如下: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的车速为37.08km/h。

  4.2020年11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经对涉事司机李华峰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零;经对李华峰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可卡因均呈阴性。

  5. 2020年11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涉事司机李佰成的心脏血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心脏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

  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李佰成符合因挤压性窒息死亡。曹锴杰符合因挤压性窒息死亡。

  (七)涉事企业历史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

  经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查询,豪骏公司有61辆重型货车(含30台半挂车),近两年有10宗违法的车辆9台,占公司营运车辆的14.7%;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委托相关资质的单位对事故车辆货车载重检验,事故货车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H22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称重时不符合装载规定,超载83.6%。涉事车辆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历史事故记录,近3年有22宗交通违章,有2宗未处理;涉事车辆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无历史事故记录,近3年有4宗交通违章,有2宗未处理。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1月17日05时09分许,李华峰驾驶粤AS1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H227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该车超载83.6%)以时速37.08km/h沿鹤龙五路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五路秀盛路路口时,与李佰成驾驶粤ALN028号小型轿车(搭载曹锴杰、叶钊澎)由北往东左转弯驶至,李华峰所驾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侧翻并与粤ALN02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佰成、曹锴杰当场死亡,叶钊澎受微伤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华峰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医护人员到场确认李佰成、曹锴杰已当场死亡,叶钊澎被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白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天治愈出院。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到场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程序处理,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三)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华峰已支付两名死者家属丧葬费,后续由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作出赔付。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涉事粤ALN028号小型轿车整车损坏严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00000581号)认定:李华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的30km/h最高时速行驶,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李佰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施工作业单位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8项目经理部,未按照经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且进行工程建设时占用未经批准的路面施工影响交通安全(在事发路口内及鹤龙五路南往北机动车道内建立桥梁支架,事发路口南侧中间5号桥墩占道宽度超过方案规定的宽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结合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调查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规则李华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李佰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李华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及四十八条第一款3之规定;李佰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4之规定。

  2. 涉事施工单位未按照经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且进行工程建设时占用未经批准的路面施工影响交通安全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8项目经理部,未按照经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且进行工程建设时占用未经批准的路面施工影响交通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5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

  经查,豪骏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豪骏公司制定了每天车辆出车检查和GPS动态记录表,但该表只记录每天出车车辆的GPS动态记录,没有对车辆轮胎压力、机油、灯光、喇叭、机油表、水温表、刹车的检查情况;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表所填写的内容相同,都没有发现隐患;没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在每月组织从业人员一次安全生产学习,相关学习记录表均没有向从业人员通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车辆检查情况及驾驶员交通违章情况);该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在公告栏上向从业人员通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6之规定。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超速,不让直行车辆;涉事道路施工单位未按照经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且进行工程建设时占用未经批准的路面施工影响交通安全;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豪骏公司,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7之规定。由黄埔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中铁建港航局,涉事道路施工单位,未按照经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且进行工程建设时占用未经批准的路面施工影响交通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8的规定。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报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三)李华峰,男,42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同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法处理。

  (四)李佰成,男,21岁,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同等责任。鉴于李佰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五)曹锴杰,男,22岁,搭乘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六)叶钊澎,男,22岁,搭乘粤ALN028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轻微伤,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豪骏公司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运输车辆性能检修维护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公司整改情况报黄埔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二)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强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疏导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三)区预联办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警示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文明驾车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四)黄埔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要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对挂靠公司及企业安全警示教育。督促运营企业和车辆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车辆管理。

  (五)人和镇政府配合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交警白云一大队加大对道路交通整治的力度,引导行人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倡导广大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行车的安全意识。

  (六)广州市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加大打击超载、超速及车辆带病上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事故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及原因等特点,开展针对性管控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公布



注释

  1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5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6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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