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1日20时34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西边头大围物流中心内一期自编F栋110号铺的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石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1·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观看视频、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技术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1·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GTD8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西边头大围物流中心内一期自编F栋110号铺,成立日期:2017年03月21日,营业期限:2017年03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营许可穗字440100114276号,审批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19年09月16日至2023年09月15日。
(二)涉事个人基本情况。
1.匡友成,男,52岁,湖南省宁远县人,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廖定清,男,53岁,湖南省桂阳县人,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人。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四)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事故现场视频录像、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分析,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01月11日20时34分许,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西边头大围物流中心内一期自编F栋110号铺的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人廖定清在由宁D56603重型车牵引的宁A9396挂车装货时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4米,事发现场有廖定清使用过的安全帽,未发现安全带。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善后工作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01月11日20时许,匡友成驾驶叉车将货物叉举至宁A9396挂车,廖定清未佩戴安全带在车上装卸货物,20时34分许,廖定清在距地面高度约4米的货物上坠落至地面受伤。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处报告,管理处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二)应急救援处置。
接到报警电话后,120医护人员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开展救援,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廖定清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工作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给予了廖定清家属赔偿。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核定和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4.11编号A14的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2米的作业。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6.12编号A14的规定,高处作业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为安全帽、安全带,而廖定清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3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在高空作业时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4的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对廖定清只进行口头安全生产教育,没有进行考核,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5的规定。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
匡友成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五)项6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六)项7的规定。
(三)主要原因。
该起事故主要原因是:廖定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
四、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1.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8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匡友成,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生产管理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9,于2021年0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廖定清,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廖定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在全区范围内加强开展货运场站的执法检查,督促货运场站管理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石门街道办事处配合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对辖区范围内货运场站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有效压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广州市振发物流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注释
1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分为39种作业类别。
2根据作业类别可以或建议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