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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11·2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11月29日18时23分许,英德市军华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殷良万驾驶车牌号粤R58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C59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草塘路出北太路北78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区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总工会,龙归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11·2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和英德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11·2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9日16时许,殷良万驾驶车牌号粤R58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C59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英德英马水泥厂装水泥运至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卸下水泥后空车返回英德,18时23分许,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草塘路出北太路北78米处,遇到刘秋婵驾驶台邦牌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同向行驶,在超车时,粤R58759号车右前侧与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台邦牌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刘秋婵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勘验图

  (二)事故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英德市军华贸易有限公司 ,粤R58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YC4K5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英红,总经理:宦忠华,成立日期:2019年03月08日。住所:英德市火车站广场站前南路B2栋中间单元二楼201房。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清字44180005500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核发机关: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公司有运输车辆15台。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资料,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包括殷良万在内的公司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21928300X,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超宇,成立日期:2000年03月31日。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B408-2房,主营项目类别: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负责广州市白云区草塘路(事发路段)箱涵施工承包工程。

  3.殷良万,男, 湖北省利川市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D,有效期限:2017年08月29日至2027年08月29日,英德市军华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

  4.刘秋婵,女,广州市白云区人。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R587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K4BQ2K30417,车辆识别代码:L584C4N91KD004067,车辆类型: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英德市军华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清字441800025561号,核发机关:英德市交

  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0年08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该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2.34km/h。

  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经查六合一系统,无历史事故记录,近3年有11宗现场违法已处理。

  2.台邦牌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SW130304252,车架号:已锈烂),实际使用人:刘秋婵,该车无登记信息资料,未投保。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刘秋婵,女,广州市白云区人,事故中因颅脑和胸腹部损伤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草塘路出北太路北78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由中心绿化带分隔东西两侧路面,其中道路西侧路面全围蔽施工(该施工工程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道路东侧路面共三条车道供南北双向车辆通过,该路段无设置隔离和引导车辆,未设置相应防护措施,事发路段干燥水泥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事故处置、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殷良万分别拨打了120和110,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接报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处置,120医护人员到场并确认刘秋婵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英德市军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秋婵家属双方签订了谅解协议书。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付。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核定和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三、事故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2021年01月1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000006101号),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1.殷良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忽视路面安全,未与同向行驶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刘秋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且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殷良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忽视路面安全,未与同向行驶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刘秋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三)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施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殷良万,忽视路面安全,未与同向行驶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二)刘秋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刘秋婵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且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组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意识;二是组织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二)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白云区龙归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公安交警部门,在辖区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劝导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加强对辖区路面的执法巡查及对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英德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文明驾驶的宣传和教育,落实“一线三排”机制,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特此公布


注释: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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